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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