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并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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