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法律 发布:2022-10-30 共 12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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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实现...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类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黄河流域,是...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要求,加强污染防治,贯彻生态优先、...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全面指导、统筹协调黄河流域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以...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促...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措施,鼓励、推广使用先进节水技术,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国家统筹黄河干支流防洪体系建设,加强流域及流域间防洪体系协同,推进黄河上中下游防汛抗旱、防凌联动,构建科学高效...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黄河...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自然灾害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体系建设,维护相关工程和...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四条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设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黄河流域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项目和...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五条 黄河流域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组织建立智慧...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沙运动与调控、防沙治沙、泥沙综合利用、河流动...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加强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系统保护黄河文化遗产,研究黄河文化发展脉络,阐发黄河文化精神内涵和时代价值,铸...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活动。 对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做...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黄河流域规划体系,发挥规划对...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黄河流域农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原...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黄河流域国土空间严格实行用途管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六条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七条 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八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统筹防洪减淤、城乡供水、生态保护、灌溉用水、水力发电等目标,建立水资源、水沙、防洪防凌...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生态脆弱区域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护;需要...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加强对黄河流域子午岭—六盘山、秦岭北麓、贺兰山、白于山、陇中等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治理区和渭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黄河流域砒砂岩区、多沙粗沙区、水蚀风蚀交错区和沙漠入...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淤地坝建设、养护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健全淤地坝建设、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山东省人民政府,编制并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应当征求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八条 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黄河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黄河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护黄河流域水产种质资源和珍贵濒危物种,支持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对鱼类等水生...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 黄河流域省...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四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化农用地生态修复,实施农田综合整治。 黄河流域生产建设活...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五条 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统筹兼顾、集约使用、精打细算,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六条 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制定和调整黄河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充分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生态环...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遵循总量控制、断面流量控制、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水...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省级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四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条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一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水资源差别化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组织...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二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强制性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三条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四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实行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淘汰类高耗水产业目录制度。列入高耗水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五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设施和农业用水计量设施建设,...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六条 国家在黄河流域建立促进节约用水的水价体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备条件的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七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八条 国家综合考虑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统筹调出区和调入区供水安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黄河流域县级...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条 国家依据黄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一条 国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采取联合调水调沙、泥沙综合处理利用等措施,提...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水沙统一调度制度。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实施黄河干支流水库群统一调度,编制水...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经国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黄... 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四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制定年度防凌调度方案,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黄河流域...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五条 黄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指挥黄河流域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承担黄河防汛...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六条 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据黄河流域防洪规划,制定黄河滩区名录,报国务院水...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河道、湖泊管理和保护。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八条 黄河流域河道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岸坡整治、堤防加固、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采砂许可。 黄河流域管理机...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七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龙羊峡、刘家峡、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 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五章 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 第七十一条 黄河流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市防洪和排涝工作,加强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和管理,完善城市洪涝灾...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 第七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四条 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以及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黄河流域...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六条 在黄河流域河道、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八条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地下水...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八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六章 污染防治 第八十一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总量控制、使用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二条 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以生态保护为前提优化调整区域经济和...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 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强化生态环境、水资源等约束和城镇开发边界管控,严格...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乡村布局,统筹生态保护与乡村发展,加强农村... 第八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六条 黄河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黄河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严格限制在黄河流域布局高耗水... 第八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七条 国家鼓励黄河流域开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网络。 黄河流域...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黄河流域建设高标准农田、现代畜牧业生产基地以及种质资源和制种基地,因地制宜开展盐碱地...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黄河流域科技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科技成... 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七章 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九十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乡居民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资源禀赋...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规划,加强统筹协... 第九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二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黄河文化和治河... 第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三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黄河文化资源调查和认定,对文物古迹、非... 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四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五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和遗迹保护,建设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传承弘... 第九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六条 国家建设黄河国家文化公园,统筹利用文化遗产地以及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七条 国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提供反映黄河流域特色、体现黄河文化精神、适宜普...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八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为重点,推动文化产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 第九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八章 黄河文化保护传承弘扬 第九十九条 国家鼓励开展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题材文艺作品创作...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条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财政投入。 国务院和黄河流域... 第一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水、节能、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鼓励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黄河流域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实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水资源、水土...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七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 黄河流域县级以...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 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 第一百一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禁渔期内在黄河流域重点水域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取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单...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黄河流域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污染环境、妨碍防洪安全、破坏文化遗产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侵...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黄河干流,是指黄河源头至黄河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