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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