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