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与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黄河流域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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