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黄河保护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该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和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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