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九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黄河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公开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保护工作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获取黄河保护工作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违法行为。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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