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 第二十七条 黄河流域水电开发,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国家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对黄河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