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国家对相关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建筑施工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要求的再生水。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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