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对黄河水源涵养区的保护,加大对黄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水源涵养区的雪山冰川、高原冻土、高寒草甸、草原、湿地、荒漠、泉域等的保护力度。
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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