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划定并公布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
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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