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第五十条 在黄河流域取用水资源,应当依法取得取水许可。
黄河干流取水,以及跨省重要支流指定河段限额以上取水,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取水申请,审批时应当研究取水口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其他取水由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取水申请。指定河段和限额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适时调整。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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