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水库管理单位不执行黄河流域管理机构的水沙调度指令的,由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22-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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