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衔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