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法律 发布日期:1994-05-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