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 第二条 军队的医师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主管。
军队各级政治机关、后勤(联勤)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医师的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9-1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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