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