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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