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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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队伍素质,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士兵必须牢固树立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以下简称总参谋部)主管全军的兵员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兵员工作。
国务院有...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
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六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2年。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七条 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八条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分级服现役年限为:初级士官最高6年,中级士官最高8年,高级士官可以...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九条 士官担任除副班长、班长以外的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必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士官担...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条 士兵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由营级单位的主官任免。
战斗中,因伤亡影响作战指挥时...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一条 士兵的调配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编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三条 新入伍的士兵,必须经入伍训练;专业技术兵必须经3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培训;班长必须经3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四条 部队应当每年对士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士兵使用、晋升、奖惩和选取士官的依据。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
(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六条 士兵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一)高级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
(二)中级士官:...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八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以本人所任职务、服现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九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
(一)兵: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授予列兵军衔;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晋升为上...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条 士兵军衔应当按照规定的服现役年限晋升;服现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为班长职务的,晋升为上等兵军衔。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一条 士兵军衔授予、晋升的批准权限:
(一)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批准;三级军士长...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四条 士兵涉嫌违法违纪被依法审查期间,军衔暂不晋升;经审查没有违法违纪情形的,应当按期晋升。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五条 军衔高的士兵与军衔低的士兵,军衔高的为上级。军衔高的士兵在职务上隶属于军衔低的士兵的,职务高的为...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六条 士兵必须按照规定佩带与其军衔相符的军衔标志。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七条 士兵军衔的授予、晋升办法,由总参谋部规定。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
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 士兵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六条 士官家属的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士官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高级士官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七条 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未随军的,由军队发给分居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士官牺牲、病故的,其随军家属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牺牲、病故军官的...
第三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和房租补贴。家属随军的士官,实行公寓住房与...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和休假的待遇:
(一)未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下士任期内享受两次...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执行作战任务的部队的士官停止探亲和休假。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正在探亲、休假...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二条 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出现役: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三条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义务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级以上...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四条 战时,士兵因伤病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证明不宜继续服现役的,不再介绍回原部队,由军队医院或者后方团...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五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补助费;患有慢性病的,按照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六条 士兵退出现役在返家途中违法违纪的,沿途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劝阻制止;构成犯罪的,由当地...
第四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应当自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六章 士兵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服预备役的,由部队确定其预备役军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