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五条 公民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履行兵役义务,必须经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士兵服现役的时间,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