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