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七条 海军、空军士兵的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