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十五条 士兵军衔按照兵役性质分为:(一)士官:一级军士长、二级军士长、三级军士长、四级军士长、上士、中士、下士;(二)义务兵:上等兵、列兵。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