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在作战、训练、执勤和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其他较大贡献的士兵,应当给予奖励。奖励的项目、条件、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