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章 士兵的奖惩 第三十条 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将其档案材料送回原征集地县级兵役机关;受开除军籍处分的,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接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