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现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规定,经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授予相应军衔的义务兵和士官。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