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 士兵在院校和训练机构学习期间军衔的晋升,由本人隶属单位办理。
士兵住院治疗期间军衔的晋升,由原单位办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伤致残住院或者病休时间,连续计算超过半年的,军衔暂缓晋升,暂缓期限不得少于半年;医疗终结后符合条件继续服现役的,应当按期晋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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