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三章 士兵的军衔 第二十二条 兵的军衔的授予、晋升,由连级单位的主官队前宣布;士官军衔的授予、晋升,由批准单位的主官以命令下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