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五章 士兵的待遇 第三十三条 担任副班长、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和担任分队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兵,按照规定发给职务津贴。
士兵代理军官职务期间,按照规定发给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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