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二章 士兵的服现役管理 第十二条 士兵在军、师(旅)、团级单位范围内调动的,由调入和调出单位的共同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在军区级单位范围内跨军级单位调动的,由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军区级单位调动的,由总参谋部兵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