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二人;
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一人;
财政部副部长一人;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长二人;
金融专家一人。
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7-04-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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