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组团社经营出国旅游业务,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起止时间、行程路线、价格、食宿、交通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旅游合同由组团社和旅游者各持一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3-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