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由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