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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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和保障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山东)...
第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
第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围绕增强发展创新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可复制...
第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对标国际国内先进经验,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
第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贸试验区与省内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重要功能区的协同创新、联动发展机制,建设...
第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建立鼓励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激励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评价体系,激发创...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本省按照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精简高效、权责明晰、顺畅协调、公开透明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工作,研究决定自贸试验...
第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负责片区改革试验的具体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片区发展规划、产业布...
第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自...
第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鲁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向自贸试验区片区下放片区履...
第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措施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分别对省人民...
第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五条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智库保障机制,为自贸试验区的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引进和创...
第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建立改革创新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确保改革试验平稳可控...
第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结合片区实际,采用市场化运营管理模式,委托专业运营公司负责片区专...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的具体措施,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片区发展目标,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重点发展领域投资。
自...
第二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二十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按照国务院发布或...
第二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自贸试验区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和风险防控体系,支持开展境外投资的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采矿...
第二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二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准入相关行业、领域和业务的公平竞争管理体系,保障外商投资企...
第二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三章 投资开放 第二十三条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公布投诉方式和处理...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的管理为一线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的管理为二...
第二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实行一点接入、一次申报、一次办结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制度,实现海关、海事、边防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健全促进过境贸易发展的相关制度,优化货物过境监管流程和服务措施,支持开展境内外货物...
第二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七条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行下列改革措施:
实施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海关...
第二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四章 贸易便利 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根据片区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培育跨境电商、汽车平行进口、数字化贸易以及文物和文化艺术...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二十九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创造条件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
第三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推动自贸试验区内跨境交易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探索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开展跨境资产转让等业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鼓励并支持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第三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金融创新:
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支持...
第三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区域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四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下列方面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
第三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五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优化自贸试验区医疗医药行业发展环境,支持先进医疗技...
第三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评估、质押融...
第三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七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贸试验区人才使用制度的顶层设计,健全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
第三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八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国际人才集聚高地,鼓励港澳台专业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外籍专业人才到自贸试验区工作,...
第三十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九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自贸...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条 自贸试验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应当重点发展海洋特色产业,提升航运服务能力,提高海洋国际合作水平,推动...
第四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智能制造、涉...
第四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发展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
第四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三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外沿海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港航合作机制,增强陆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
第四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东亚海洋合作平台作用,加强区内区外联动,深化开放合作,提升海洋国际合作水平。
...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推进研发创新、品牌打造、标准...
第四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合作方式,推动与其他园区互动协调发展,打造区域贸易...
第四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七条 推动建立中日、中韩通关合作机制,加强中日、中韩海关间经认证的经营者互认合作,推动信息互换、监...
第四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与日本、韩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四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持续优化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实行差异化监管模式,以信用为基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五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遵循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
第五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交通、社会治安、城市管理、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等领域...
第五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三条 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便捷、高效的税收服务体系,推行网上办税,提供在线纳税咨询、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第五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
第五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信息通报例会或者书面发布等方式,及时发布涉及自贸试验区的有关法律、...
第五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六条 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律师、仲裁、调解、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支持境内外高端法律服务人...
第五十七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七条 支持仲裁机构借鉴国际商事仲裁惯例,完善仲裁规则,提高自贸试验区内商事纠纷仲裁的国际化程度。
支持...
第五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