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自贸试验区有关行政事务。自贸试验区片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事务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