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海关、海事、边防检查、税务、金融监管等中央驻鲁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提出推进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服务和海洋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创新措施,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有关政策。
中央驻鲁单位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为上述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中央驻鲁单位驻自贸试验区的工作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对自贸试验区工作的支持;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为上述工作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