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拓展国际船舶管理服务,发展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产业,优化航运发展服务环境,采取下列措施,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力:
(一)依法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和国际范围船舶交易;
(二)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多功能集拼仓库;
(三)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
(四)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完善本省中欧班列运营平台。
(一)依法开展船舶等航运要素交易和国际范围船舶交易;
(二)设立国际中转集拼货物多功能集拼仓库;
(三)开展外籍邮轮船舶维修业务;
(四)建立以一单制为核心的多式联运服务体系,完善本省中欧班列运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