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三条 鼓励自贸试验区与境内外沿海港口合作,建立跨区域港口、港航合作机制,增强陆海联运中转、分拨、配送等服务功能。
支持自贸试验区统筹海洋与陆地发展,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联动,推进海陆空邮协同发展。
支持自贸试验区统筹海洋与陆地发展,强化自贸试验区与海港、空港联动,推进海陆空邮协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