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五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创新与日本、韩国地方产业合作模式,推进研发创新、品牌打造、标准制定、产业链拓展等多环节合作,强化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第三方市场,推动区域经济合作持续深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