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六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区位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合作方式,推动与其他园区互动协调发展,打造区域贸易和投资合作先行区,推动产业园区高标准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