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八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八章 区域经济合作 第四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与日本、韩国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推进服务行业管理标准和规则相衔接,促进相互间服务要素便捷流动;探索建设中日韩消费专区。
自贸试验区推动建立国际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为技术引进和创新成果运用提供支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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