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发挥东亚海洋合作平台作用,加强区内区外联动,深化开放合作,提升海洋国际合作水平。
支持涉海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企业与国内外机构共同建设海洋实验室和海洋研究中心。
支持涉海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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