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七章 海洋经济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和青岛市、烟台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海洋高端装备、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智能制造、涉海高端服务等产业要素向自贸试验区聚集,重点发展下列海洋产业和项目:
(一)建设现代化水产品加工以及贸易中心;
(二)建设海洋工程装备研究机构、重大研发试验平台、智慧码头,发展涉海装备研发、制造、维修、服务等产业;
(三)建设现代化海洋种业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加强海洋生物种质和基因资源研究以及产业应用;
(四)推进自贸试验区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蓝色药库研发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各类涉海金融服务。
(一)建设现代化水产品加工以及贸易中心;
(二)建设海洋工程装备研究机构、重大研发试验平台、智慧码头,发展涉海装备研发、制造、维修、服务等产业;
(三)建设现代化海洋种业资源引进中转基地,加强海洋生物种质和基因资源研究以及产业应用;
(四)推进自贸试验区国家海洋药物中试基地、蓝色药库研发生产基地建设。
支持自贸试验区内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各类涉海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