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九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九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先行先试保障机制,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提供制度支持。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举措,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聚焦主导产业,鼓励开展全产业链体制机制创新。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区内企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改革创新举措,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提供便利。
支持自贸试验区各片区聚焦主导产业,鼓励开展全产业链体制机制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