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市场主体、专业机构分别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以外,不得设置对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的考核、检查和评比项目;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开展的考核、检查和评比应当简化程序、减少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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