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
自贸试验区包括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以及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扩展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