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九章 营商环境 第五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提升自贸试验区绿色发展、低碳发展和循环发展水平。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自贸试验区内的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在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自贸试验区内的环境友好型项目,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在专家论证、审查、审批等各个环节提供政策支持和技术评估服务。
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