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四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六章 创新驱动 第三十四条 省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自贸试验区在下列方面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二)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创新平台;
(三)支持境外知名高等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设立教育教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项目;
(四)推动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设立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载体;
(五)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支撑平台。
(一)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创新平台,鼓励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参与国际科技项目合作;
(二)支持企业联合金融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设产业创新平台;
(三)支持境外知名高等学校、教育和科研机构设立教育教学、研究、实训机构或者项目;
(四)推动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设立产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载体;
(五)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支撑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