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完善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建立与区域金融业务发展相适应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重大金融风险的识别和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
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义务。
开展自贸试验区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金融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等义务,配合金融监管部门关注跨境异常资金流动,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保护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