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推动金融创新:
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
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
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
(五)支持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
(六)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七)探索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试点。
在严格监管前提下审慎有序进行金融综合经营试点;
支持本地法人银行开展股债联动业务试点;
探索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二级交易基金;
创新知识产权保险业务,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
(五)支持保险法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
(六)根据期货保税交割业务需要,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推动完善仓单质押融资所涉及的仓单确权等工作;
(七)探索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