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第五章 金融服务 第三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应当建立统一的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鼓励并支持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
支持企业拓展融资租赁经营范围、融资渠道,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跨境转让等创新业务,发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保税融资租赁,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
支持企业拓展融资租赁经营范围、融资渠道,开展跨境租赁资产交易、租赁资产跨境转让等创新业务,发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设备保税融资租赁,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